票據本具有高度流通之特性,並因其為匯票、本票或支票而各有其經濟效用。舉例言之,出國留學申請學校,可能要由銀行開具匯票已做為申請費用。購買不動產往往以本票做為支付之工具或擔保。稿費及研究費,甚至薪資有以支票支付者。但囿於我國之民情,多數人習慣將票據予以禁背,以至於其流通性大幅降低。故多數人認為票據並不重要。然而若觀諸我國交易現狀,票據仍被普遍使用。票據乃有價證券之一種,強調流通與交易安全,故於民法外,針對其個別特色,票據法多所規定。同樣的,票據法為支付工具之一種,故其他支付工具也應稍有概念。本課程以我國票據法為核心,並於必要時簡介其他支付工具。 |